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服务质量,规范乡镇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范围内的乡镇场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生活垃圾,是指乡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乡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乡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乡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等涉及的费用。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服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学校、医疗机构、宾馆、招待所、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企业工地、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收费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处理成本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定价程序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财政、住建、供水公司等单位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征收办法
(一)属于乡镇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服务、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代征手续费计费比例为5%。
(二)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或委托有服务、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
(三)未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