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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井怎么处理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9-10 04:15   点击:189  编辑:admin   手机版

废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井怎么处理

一、在国标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里规定了 无害化处理 的标准。不论是养殖环节中的还是科研用的等等,只要是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还有碎块组织什么的,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方法有焚毁、化制、掩埋等,现在生产中用得陵启较多的是焚毁和掩埋,主要是怕滋生、传染致病微生物。焚烧有露天焚烧和专门的焚化炉,可以参考我这篇烧鸡(咦)的文章:鸡场轶事之 纪念我7天内杀掉的500只鸡掩埋之前也得焚烧,烧完和石灰一块埋好,等自岁者然的伟力来分解它。一般进行这些处理前后都要进行严格的消毒,比如在埋尸现场喷消毒液。现在也有一些比较高端的处理技术,比如将死尸制作成有机肥料,施到农田里。【更新:好看的来了, 这篇 针对最新事件的报道里面有规范的 畜禽无害化处理池推测是干尸井、尺雀如沼气池等设备。】二、在饲养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病死猪,每个场都无法避免。有的场可能会比较凑合,不处理得那么细致,比如小猪死了扔水塘里去喂鸭子喂鱼什么的,池塘干了露出森森白骨。这是不够规范的,国家为了规范处理,养殖户死了猪,会给一些补助,然后监督他进行焚烧、深埋。其实病死猪交易到市场里才是最可怕的,这就得靠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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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的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并坦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九条 动物态则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帆蔽棚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三章 审查发证

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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