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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止动物疾病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9-21 18:56   点击:14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怎样防止动物疾病

宠物尸体最好火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养宠物。一般情况下,宠物的平均寿命约为10年,死后其尸体如处理不当,不但会污染环境,还可能导致人畜共患病的传播。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100多种人畜共患病是病死的动物处理不当成了传染源。人们随意丢弃宠物尸体其实就是在制造疾病。现在许多宠物都是非自然死亡,病死的狗,主要是死于犬瘟热、细小病毒和人畜互传寄生虫病;病死的猫,大多都携带细菌和寄生虫,例如螨虫、跳蚤等。如果这些宠物被丢弃在街上,对空气、环境和人们健康的危害自不待言。埋葬,危害同样存在。对于宠物尸体,最好的无害化处理办法就是火化,火化可以彻底清除宠物身上携带的病菌、病毒和寄生虫。

贪吃野味隐患不少。人们贪吃野味是另一个引发人畜共患病的主要原因,在一些人看来,野生动物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一些饭店乘机端出蛇肉、果子狸等野味。据了解,目前,全世界已证实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寄生性动物病,有250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89种如炭疽、狂犬病、结核、鼠疫等,一旦野味身上带有这些病毒,肉又没有煮透,食用后就很容易感染。即使野味不带病毒,也有传染寄生虫的风险。有些寄生虫“蒸不熟煮不烂”,很容易寄生在人体内。因此,经常有人因为吃蛇等野味而患上脑囊虫、肺吸虫、肠道寄生虫病。像青蛙,91%都感染有曼氏裂头绦虫,这种绦虫的幼体一旦进入人体,就寄生到软组织或内脏,如果寄生到脑组织,会导致人失明、瘫痪、抽搐、癫痫。

怎样远离人畜共患病。人畜共患病对人类的直接威胁来自于不健康的生活、饮食习惯。与动物过分亲密的接触,以及食用患病或带有病毒病菌的动物。与动物接触频繁的人,要经常注意个人的卫生防护,当身上皮肤有破损时,特别要注意防止从动物感染上病毒或病菌。宠物爱好者,要学习一些有关人畜共患疾病的知识,定期让宠物进行某些疾病的预防接种,同时要意识到与宠物拥抱、亲吻,或者同桌吃饭、同床就寝等过分亲热的行为都是不卫生和有害的;在被怀疑患狂犬病的动物咬伤时,要立即求医救治。饮食上要讲究卫生,选用经过检验的乳、肉、蛋等食品,提倡熟食。

二、养殖厂怎么才算正规

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行工商注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由上可知兴办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办理养殖备案,目前我省养殖备案办法尚未出台,现阶段必须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中请办一养殖场需要办理一些什么

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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