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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2018最新消息:H5N6病毒是什么?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10-17 16:29   点击:245  编辑:admin   手机版

禽流感2018最新消息:H5N6病毒是什么?

湖南省凤凰县发生一起家禽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该县官方9日晚间对外称,目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现新的病例。

农业农村部9日发布通报称,湖南省凤凰县发生一起家禽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扑杀家禽1029羽。目前,该起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9月26日,湖竖亮胡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一养殖户饲养的家禽出现不明原因死亡,截至9月28日,存栏家禽519羽,发病516羽,死亡385羽。9月28日,湖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疑似禽流感疫情。10月9日,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该起疫情为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疫情发生后,当地按照有关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切实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已扑杀家禽1029羽,全部病死和扑杀家禽均已无害化处理。目前,该起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科普小课堂

1、什么是H5N6病毒

H5N6病毒与H7N9病键厅毒、H5N1病毒等都属于禽流感病毒。H5N6是禽流感病毒的一种亚型,病毒的来源是禽类,对家禽具有高致病性,但感染人类属偶发个案,尚无持续的人传人证余拦据。

2、人感染H5N6的主要症状有哪些?

人感染H5N6病毒发病后,其症状和其它禽流感类似,主要是流感样症状,如发热(38℃以上,可高达39℃~40℃)、咳嗽、咽痛、肌肉痛、鼻塞、流涕等全身症状,如不及时治疗,还可能出现重症肺炎,进而呼吸衰竭、多器官衰竭或死亡。

3、人类什么情况下会感染H5N6?

和其它类型的禽流感类似,携带H5N6病毒的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是传染源。人类通过近距离接触染病的禽鸟(活禽及死禽)或其分泌物、排泄物而感染,而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能力十分低。专家研判认为,现阶段该病毒导致人感染和传播的风险较低。

4、哪些人要重点防范H5N6病毒呢?

与活禽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士要高度警惕,如从事禽类养殖、销售、宰杀或加工者,而老人、儿童及长期患病等抵抗力弱者,一旦感染,容易出现严重的症状,也需小心谨慎。

不过和其它类型的禽流感一样

H5N6流感也是可防可控的

所以大家只要做好以下五点:

①避免与活禽直接接触

②注意饮食卫生

③不要私养、自行宰杀活禽

④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⑤出现高热和呼吸困难及时就医

来源:网易新闻网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200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兔、鸡、鸭、鹅及饲养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乳、血、脂、脏器、皮、毛烂大、骨、蹄、角、种蛋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生产、屠宰、加工、仓贮、运输、购销畜禽及其产品的,均须执行本条例。但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生猪检疫及监督管理执行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第五条 生产、屠宰、加工、购销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严禁从疫区购买、调运畜禽及其产品;严禁屠宰、加工、运输、仓贮、购销染疫、病死、毒死和其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严禁屠宰、加工、运输、仓贮、购销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严禁生产、销售注水、掺假及其他不符合兽医卫生标准的畜禽及其产品。第六条 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拦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的权利。第八条 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屠宰第九条 屠宰厂(点)应当按照畜禽生产规模、人民生活需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城区、近郊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屠宰厂(点)。第十条 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屠宰厂(点)必须领取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禁止无证设立屠宰厂(点)和从事屠宰加工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定点屠宰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设立屠宰厂(点)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

(一)经所在行政区域畜牧行政部门同意,报市畜牧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定点屠宰证;

(二)持定点屠宰证,向有关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许可证;

(三)屠宰厂(点)建设竣工,经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四)持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二条 新建屠宰厂(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防疫要求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畜牧场和其他有防疫要求的场所;

(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检疫间、消毒设施等基本设施;

(三)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饥衡竖必须符合兽医卫生和食品卫生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制定。

本条例实施前建立的屠宰厂(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限期改造。第三章 检疫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由检疫员执行。

检疫员必须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第十四条 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检疫员出具国务院畜牧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检疫证明。第十五条 检疫的疫病种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及其同群畜禽和同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产地检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饲养场必须按照防疫要求定期进行免疫接种、驱虫、消毒、疫病检疫净化;

(二)畜禽出售前必须进行检疫;

(三)畜禽所在地为疫区的、监床检查不健康的、实验室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具检疫证明。第十七条 屠宰检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收购的畜禽必须有检疫证明;

(二)屠宰畜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三)经检疫检验合格,畜禽产品加盖统一的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

(四)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产品,未加盖验讫印章或者未加封检疫标志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

(五)本条例实施前自检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由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合格的检疫人员对本厂的畜禽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出具和使用畜牧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检疫证明、验讫印章和标志。其他屠宰厂(点)的检疫工作,由所在地的兽医卫生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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