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棉花的栽培制度?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9-23 03:24   点击: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棉花的栽培制度?

1、处理种子:将棉种摊在晾席上晾晒3-5天并翻动。2、足墒播种:播种棉花前15天左右结合整地亩施有机肥6-8斤、三元复合肥100斤、锌肥2-4斤、硼肥2斤,要求土壤平整无洼地。3、播种:一般可在4月20日左右播种,播种深度以3-4cm为宜,播种后需覆土并适当镇压。

一、棉花怎么种植

1、处理种子

选购优质的棉种并晒种,可将棉种摊在晾席上或干燥的硬地上晾晒3-5天,需要不停的翻动。注意:不可摊晒在水泥地、柏油路面或塑料布上。

2、足墒播种

(1)在播种棉花前15天左右时进行整地施肥造墒,一般亩施有机肥6-8斤、三元复合肥100斤、锌肥2-4斤、硼肥2斤。

(2)在施肥后需要及时耕翻整地,要求平整无洼地,可在大雨后及时排水。

(3)整地后,有水浇条件的种植户,需要及时浇水造墒,利于播种。

3、播种

(1)一般可在5cm的地温稳定通过16℃时进行播种,通常可约在4月20日播种。

(2)播种的深度以3-4cm为宜,在播种后需要及时覆土并适当镇压。

(3)亩产量在250-300kg的一般棉田,亩种植密度在3200株左右,而亩产量在300-350kg的高产棉田,亩种植密度在3000株左右,小行的行距一般为50-55cm,大行行距一般为100-120cm,需要根据密度灵活掌握。

4、日常管理

(1)当植株出现第1片真叶时进行间苗,出现3片真叶时进行定苗。

(2)在雨后需要及时中耕松土,破除板结,散墒提温,中耕的深度不宜超过5cm。

(3)浇水时需掌握遇旱浇水的原则,以小水为主,若水量过大,容易造成落花、落蕾现象。

(4)根据不同种植密度合理整枝,通常若密度在3000株左右的常规棉,可在有果枝以及叶枝时,去掉叶枝,但需要保留主茎下部的大叶,在缺苗断垄的地方可留1-2个叶枝。密度为2500-2800株的棉田,一般需要1-3个叶枝。

(5)全程化控,需要根据棉花品种特性、长势、土壤墒情、种植密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在雨水勤、雨量大,植株生长旺盛时适期早喷,在天气干旱、植株矮小时可适期晚喷。

(6)注意防治棉铃虫、盲蝽蟓、蓟马、白粉虱、棉叶螨、象甲等害虫。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棉花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收购、加工棉花,也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棉花收购企业可根据情况,设立收购点进行收购,同时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设点收购应持有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

第十四条 以委托方式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书面合同或协议不得违反国家质量法规。

第十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异性纤维、色纤维的挑拣,对库存棉花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收购棉花必须明码标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

第十九条 棉花收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二)压级压重、抬级抬重;

(三)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四)未经备案核准擅自设点收购棉花;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二)加工超水分棉花,混等加工籽棉;

(三)使用皮辊长度小于1000毫米(不含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机、80片(不含80片)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小于200吨(不含200吨)的打包机加工棉花;

(四)没有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成包皮棉组批放置;

(五)成包皮棉的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四)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棉花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转让、改换或冒用棉花经营资格、棉花原产地域、质量凭证、检验标志(封记)、包装标识、厂名厂址。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棉花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

第二十七条 加强絮棉制品的市场管理。禁止用工业废料、废旧棉絮、生活垃圾、医用废弃物等作为填充物制售伪劣絮棉制品。

第二十八条 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被检查者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棉花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标准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质量检验行为,公正严格检验棉花质量,对出具的检验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采取划片、设卡、发放准运证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企业销售棉花的区域和干预企业正常收购、加工、销售活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