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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过程(概括)?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10-05 16:15   点击:151  编辑:admin   手机版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过程(概括)?

设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受理条件: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设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审方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 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行颂虚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档燃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4号颁布,2003年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1.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2.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 g.环保证明 h.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 i.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证明 k.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l.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2)新办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产厂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 h.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i.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j.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3)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樱瞎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h.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按规定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4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生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凯早 第四条 人员要求

(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 技术负责人盯拿雀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 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 生产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敏知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生产场地要求

(一) 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

(二) 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三) 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三)生产设备完好;

(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质量检验要求

(一) 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二) 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三) 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的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化验的质检机构代检。

(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五) 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八条 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 岗位责任制度;

(二) 生产管理制度;

(三) 检验化验制度;

(四) 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 安全卫生制度;

(六)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 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卫生环境要求

厂区卫生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办证程序

第十条 申办程序:

(一) 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三)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情况介绍;

(三) 生产设备清单;

(四) 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五) 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 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七) 厂区布局图;

(八) 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 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 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

(三) 异地生产的;

(四) 设立分厂的;

(五) 联营的。

第十五条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经考核符合要求的,换发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填写年检表,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年检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将结果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对年检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申办生产许可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八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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