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人工砂石料厂粉尘污染国家标准(人工砂石料厂粉尘污染国家标准是什么)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5-04 13:00   点击:292  编辑:储新   手机版

1. 人工砂石料厂粉尘污染国家标准是什么

1、在运输源头抑制粉尘

采用洒水车或沿路铺设洒水器,定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和保洁,遇干燥、风大的天气,加大洒水频次。

当原料入料仓卸料点、半成品料堆场、成品料堆场下料点、铲车装车地点,要采用生物药剂或水喷雾措施,沿料堆长度方向每隔40~50m安没一个喷枪,喷枪角度35°~45°。

装车之前,原料的含水率约10%~15%,通过实践发现比原始干式开挖装运降低粉尘50%以上;每班对开采区道路洒水1~2次,每次洒水时间可按当时料场条件情况而定;重要进出通道的地方,设置冲洗运输车的装置,有效降低运输过程当中产生的粉尘。同时要在在电铲棚顶设置水箱喷水抑尘;在电铲司机室内安设净化器抑尘。

2、在石料场碎石生产线的破碎设备上抑制粉尘

在鄂破机入料口安装10mm绿化喷淋装置,喷出水雾降低石料破碎过程的细小粉尘;采用深腔颚式破碎机,同时增加除尘器吸尘措施系统封闭。在生产中主要的粉尘量大的部位集中在中碎车间反击破和细碎车间立轴破的出料口,此处若进行封闭,生产过程中难以观察设备生产情况,并影响设备的检修及维护、保养。

3、在输送物料时抑制粉尘

石料场内破碎系统的多台皮带运输机转运点均设置一套10mm绿化喷淋装置;鄂破机到预筛分车间和半成品料皮带出口采用全封闭式轻型彩钢包围,粉尘污染性和噪声对于传统露天生产降低50%以上。

4、散发后的粉尘捕捉及收集

通过优化设计,减少工艺过程中的扬尘环节,然后采用袋收尘器,针对生产线的有组织粉尘排放点进行粉尘收集。并采取以下方案:

1、建立现场清洁队,每天清扫和防止废弃物向场外扩散工作;

2、极端性开工作例会,阶段性的布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

5、噪声污染

通常情况下石料场要远离居民区,如果周边居民多,就要做好降低噪声污染的工作。我们可以通过配置耐磨缓冲层、噪声稀释装置和隔声罩等来降低制砂机的噪声污染。

6、污水处理

石料场碎石生产过程中带来的废水污染最严重,石料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要建立全面的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的核心是固体沉淀与固液分离。其中固体沉淀又是固液分离的前提,因此,废水处理工艺主要考虑固体沉淀。污水与污泥处理系统配合,提高了环保系数。

2. 人工砂石粉含量试验方法

泥浆含砂率的测定流程:

1、把泥浆充至测管上标有“泥浆”字样的刻线处,加清水至标有“水”的刻线处,堵死管口并摇振。

2、倾倒该混合物于滤筒中,丢弃通过滤筛的液态,再加清水于测管中,摇振后再倒入滤筒中,反复之,直至测管内清洁为止。

3、用清水冲洗筛网上所得的砂子,剔除残留泥浆。

4、把漏斗套进滤筒,然后慢慢翻转过来,并把漏斗嘴插入测管内,用清水把附在筛网上的砂子全部冲入管内。

5、待砂子沉淀后,读出砂子的百分含量。

6、将仪器清洗并擦干,收入箱内。

3. 人工砂的石粉含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车载方量 计算一般是粗算的,现在基本都过磅,按重量计算。

按方量计算的话,下部就是:长×宽×高,超出拦板部分是:长×宽×高÷3,然后上下相加。

我们以前收料是按供货方提供的数量,现现场抽检(一般抽检的都是看起来比较少的)。量方之前人工反超出拦板部分整平,然后量总高度,之后按照:长×宽×总高计算方量。

4. 人工砂中的石粉是有害物质

在浆砌石施工过程中的块石、毛石,需要按照沙石分析(颗粒级配)的批量送检,400方或600t为一检验批。,再根据各种规范手册上的标准来确定样品是否合格

扩展资料:

浆砌石胶结材料

①水泥砂浆:水泥砂浆具有强度高,防水性好,多用于重要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水 部分。它是由水泥、砂、水按规定比例配合而成。

②混合水泥砂浆:在水泥砂浆中配制一定数量的石灰、粘 土或壳灰(用贝壳烧制);石灰、粘土砂浆是石灰、粘 土和砂配制而成,混合砂浆或石灰粘土砂浆都使用 强度质量要求较低的小型工程或次要建筑物的水上部分。

③细骨料混凝土:它是用水泥、水、砂和最大粒径不超过40毫米的细骨料按规定比例配合而成的,这样不仅节省水泥,还可以提高砌体的强度。砌体内部及水下表面砌体的水泥砂浆,多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质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如环境水质属酸性或碱性,应选用抗酸性或抗碱性水泥。

配制混凝土的砂和细骨料是按优质、经济、适用的原则就地选用天然的或人工材料。配制砂浆和混凝土宜采用粒径0.7-5毫米的细砂、中砂或粗砂,要求天然砂中的含泥量(指粒径小于0.08毫米)应小于5%,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指小于0.15毫米的颗粒)小于12%。

所用石灰要先熟化成石灰浆,经滤去灰渣后,在灰池内 呈膏状贮放,7天后才可以使用,石灰膏外露面应加保护,以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已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和已干硬的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都 应严禁使用。

拌和胶结材料使用的水,要求是适于饮用的水。或采用砂浆强度进行验算,如所用水制成的 砂浆抗压强度,低于饮用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的抗 压强度的90%,这种水不宜使用。

凡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作拌和水。胶结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按比例配制,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重要建筑物的配合比必 须通过试验确定。

为改善胶结材料的性能,减少水泥用量,可以在胶结材料中掺入适量的渗合料(如粉煤灰) 和外加剂。外加剂是为了提高沙浆强度和抗渗性能,改善和易性和促凝、防冻等不同需要而选用的,常用的有减水剂、加气剂、促凝剂等。

减水剂有木素磺酸钙、 糖密等,其掺量一般为水泥重量的0.1-0.3%;常用的加气剂有松香热聚物、松脂皂,其掺量一般为水泥重量的0.01-0.015%。促凝剂氯化钙只宜用于素混凝土中,其掺量一般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3%,在砂浆中 的掺量不得超过5%。

胶结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骨材含水率的稳定。机械拌和,其拌和时间不得少于两分钟;人工拌和至 少先干拌三遍,再加水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

胶结材料运输过程中要保持浆料的均匀,避免发生离析,防止雨淋、漏浆等现象。在夏季高温下施工,应避免因日晒而干燥失水和防雨防冲工作,冬季施工 要严防冰冻,以免影响胶结材料的质量。

砌筑前,先检查砌筑基础是否合格,如在岩基上浆砌石,在开砌前应把岩面清洗干净,铺水泥砂浆或 混凝土,再安放石块,浆砌所用石料要逐个检查,风化、有裂缝夹泥的石块不能使用,石块在砌放前应清除表面的泥垢、青苔、油质等,然后用清水冲洗,并 敲除软弱边角。

砌筑要求平整、稳定、密实、错缝,石料必须保持湿润,先在砌筑面铺砂浆,然后安放石块,应保证 石块底部的砂浆饱满,同一层面应大致平衡升高,砌放好的石块必须自身稳定,一般大面朝下,防止晃动;石料间的竖缝用砂浆灌注,达到饱满密实。如空隙较大,可以在灌注砂浆时填塞片石。

浆砌料石要求最小砌缝 宽度不要小于1 .5厘米,上下层和同一层前后砌筑的石 块,应错缝搭接;同一层砌石层,每隔一定距离,砌 置丁石(亦称拉结石),丁石间距不大于2米,每0.7平 方米墙面至少有一块。

当墙厚等于和小于40厘米时,丁 石长度应相等于墙厚,如墙厚大于40厘米可用两块丁 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厘米,而其中一块 长度不应小于墙厚2/3。

当砌石体内埋置钢筋或钢丝网 时,应采用高标号水泥沙浆,缝宽不宜小于钢筋直径 的3-4倍,层面应保持平整干净。 采用细骨料混凝土砌石,平缝应铺料均匀,分层整理砌筑

5. 人工砂做含泥量还是石粉含量

砂石料的原料标准:

  在普通混凝土中合理使用天然砂、人工砂、碎石、卵石.保证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适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要求和检验。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天然砂:自然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

  碎 石:岩石破碎后公称粒径大于5.00mm的岩石颗粒。

  含泥量:砂石中公称粒径小于0.080mm的含量。

  砂泥块含量:砂中公称粒径大于1.25mm.水洗、手捏后变成小于0.630 mm的含量。

  石泥块含量:石中公称粒径大于5.00mm.水洗、手捏后变成小于2.5mm的含量。

  表观密度:骨料颗粒单位体积(包括内封闭孔隙)的质量。

  紧密密度:骨料按规定方法颠实后单位体积的质量。

  堆积密度:骨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坚固性:骨料在气候变化或其它物理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

  压碎指标:人工砂、碎石抵抗压碎的能力。

  针片状颗粒含量:凡岩石颗粒的长度大于该颗粒所属粒级的平均粒径2.4倍者为针状颗粒.凡岩石颗粒的厚度小于平均粒径0.4倍者为片状。平均粒径指该粒径级上下限粒径的平均值。

碱活性骨料:能在一定条件下与混凝土中的碱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混凝土产生膨胀、开裂甚至破坏的骨料。

砂石料主要检验指标

压碎值、碱活性骨料、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石粉含量;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吸水率、含水率;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等。

砂石料检测与评判标准:

  1、 出厂检验: 卵石和碎石的出厂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

2、型式检验: 卵石和碎石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1~5.6所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根椐需要进行。

3、组批规则: 按同品种、规格、适用等级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是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是产量超过5000t,按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亦为一批。

4、判定规则

(1)、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击剑定时,可判为该产品合格。

(2)、技术要求5.1~5.6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该类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砂石料的原料标准:

  在普通混凝土中合理使用天然砂、人工砂、碎石、卵石.保证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适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要求和检验。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天然砂:自然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

  碎 石:岩石破碎后公称粒径大于5.00mm的岩石颗粒。

  含泥量:砂石中公称粒径小于0.080mm的含量。

  砂泥块含量:砂中公称粒径大于1.25mm.水洗、手捏后变成小于0.630 mm的含量。

  石泥块含量:石中公称粒径大于5.00mm.水洗、手捏后变成小于2.5mm的含量。

  表观密度:骨料颗粒单位体积(包括内封闭孔隙)的质量。

  紧密密度:骨料按规定方法颠实后单位体积的质量。

  堆积密度:骨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坚固性:骨料在气候变化或其它物理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

  压碎指标:人工砂、碎石抵抗压碎的能力。

  针片状颗粒含量:凡岩石颗粒的长度大于该颗粒所属粒级的平均粒径2.4倍者为针状颗粒.凡岩石颗粒的厚度小于平均粒径0.4倍者为片状。平均粒径指该粒径级上下限粒径的平均值。

碱活性骨料:能在一定条件下与混凝土中的碱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混凝土产生膨胀、开裂甚至破坏的骨料。

砂石料主要检验指标

压碎值、碱活性骨料、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石粉含量;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吸水率、含水率;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等。

砂石料检测与评判标准:

  1、 出厂检验: 卵石和碎石的出厂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

2、型式检验: 卵石和碎石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1~5.6所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根椐需要进行。

3、组批规则: 按同品种、规格、适用等级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是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是产量超过5000t,按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亦为一批。

4、判定规则

(1)、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击剑定时,可判为该产品合格。

(2)、技术要求5.1~5.6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该类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 人工砂石料厂粉尘污染国家标准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防治扬尘污染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建设项目装配化施工等新工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确定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

(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条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在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三)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