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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卫生设施的正确配备要求有什么?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9-23 15:47   点击:26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手卫生设施的正确配备要求有什么?

手卫生设施的正确配备的要求:

1.洗手与卫生手消毒设施

(1)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2)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诊疗区域均宜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

(3)应配备清洁剂。肥皂应保持清洁与干燥。盛放皂液的容器宜为一次性使用,重复使用的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皂液有浑浊或变色时及时更换,并清洁、消毒容器。

(4)应配备干手物品或者设施,避免二次污染。

(5)应配备合格的速干手消毒剂。

(6)手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医务人员使用。

手卫生设施的正确配备要来有洗手设施设备,洗手液,手消毒液,干手设备或物品。

二、鸡场需设置哪些防疫和消毒设施?

(1)场区和场界 鸡场要有明确的场界,其周围应建较高的实体围墙或坚固的防疫沟,以防止场外人员及其他动物进入场区,传播疾病。为了有效地切断外界的污染因素,必要时可往沟里放水。场内各分区间,也可设较低的围墙或小型防疫沟,或结合绿化种植防护林带。

(2)消毒设施 消毒是养鸡场保证鸡群健康和生产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卫生措施。鸡场生产区应设门卫消毒室、脚踏消毒池和车辆消毒池,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经过卫生消毒室消毒、换鞋和更衣。大型集约化养鸡场防疫消毒制度更应严格。工作人员外出回场时,要在生产区外工作一周后方准进入鸡舍工作。人员进入鸡舍时要洗手、洗澡消毒,换鞋、帽和更衣。一切场外运行的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场内应有自备的车辆,如场外车辆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车轮一定要在消毒池内滚动一周以上。

三、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活动、提供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品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非一次性用品、用具、工具。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保健按摩场所;

(三)照相馆、服装出租店;

(四)电脑网吧。第四条 本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要求、分类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公共用品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公共用品是指: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理发店、生活美容店的餐布 、毛巾、浴巾、垫巾、床上卧具、浴衣(裤)、围布、围巾、脸巾等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

(二)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生活美容店的脸盆、提桶、 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拖鞋等公共用具;

(三)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的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 公用工具;

(四)照相馆、服装出租店使用、出租的婚纱、服装;

二类公共用品是指: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

(二)公共交通工具的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等;

(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游艺设施;

(四)电脑网吧的电脑键盘、鼠标;

(五)商场、超市的购物篮、手推车。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环保、旅游、质监、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用品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用品,满足公共用品更换和清洗消毒周转的需要。第八条 一类公共用品提供给每位消费者使用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公共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应的卫生要求,方能再次使用。第九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提供给连续住宿一天以上的旅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毛巾、脸巾、浴巾、垫巾、拖鞋等洗浴用品,每日更换并清洗消毒;

(二)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等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卧具每七天至少更换一次,进行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共场所内设公共卫生间的洗手池、抽水马桶,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第十一条 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必须配备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公用工具的专用消毒设施。提供非一次性拖鞋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拖鞋消毒浸泡池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拖鞋清洗消毒。第十二条 理发店必须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专用理发工具每位消费者使用后立即清洗消毒,消毒后标注标记,单独存放。第三章 二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立即关闭空调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

(一)空调系统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二)空调系统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三)经卫生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达到严重污染指标的;

(四)国家、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经检测与评价合格,方可重新启用。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清洗。设有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的,经营者至少每三天更换一次,并进行清洗消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清洗消毒频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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