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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今政府重视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

129 2023-10-24 16:47 admin    手机版

⒈关于农民负担项目审核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于1993年7月发布了《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了: ⑴纠正10中错误收费行为与管理办法。 ①提前预收提留和乡统筹费。 ②经县(市)审核批准提去提留统筹后,区、乡、村、组又层层加码收费。 ③将乡(镇)统筹费平调到县(市)及县以上使用。 ④用乡(镇)统筹费弥补乡(镇)财政赤字。 ⑤按人口和田亩平均摊派各种税费及劳呜。 ⑥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⑦以“小分队”、“工作队”、“突击队”等形式,并动用司法或其他强制手段,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 ⑧强行在农民交售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扣款。 ⑨强行让农民贷款交各种税、费。 ⑩强行以资代劳。 ⑵取消37个集资、基金和收费项目。 ⑶取消农村43项达标升极活动。

⒉减轻农民负担的十三条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决定》共13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定不移地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心,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党中央、对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保持农村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 ⑴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九五”期间,对农业生产不开征新的税收,国家规定的农业税收率不再提高。任何地方无权设立税种、提高税率。 ⑵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政策稳定不变。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一比例还应该逐步降下来。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将以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改为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加强对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村提留占提留、统筹费的比例应在一半以上。村提留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并允许村民查帐,乡(镇)统筹费的使用要接受专项审计。 ⑶农民承担义务工和饿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 ⑷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极活动。各极政府和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不得脱离农村实际规定统一标准统一的量化指标,也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极活动。 ⑸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出台任何面向农村的集资项目。教育集资必须按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坚决禁止不切实际地提高标准的学校建设。 ⑹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各级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抓紧清理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禁止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建房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禁止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严肃查处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乱涨价行为。禁止非法向农民罚款,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 ⑺严格各种摊派行为。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同医疗,必穗念培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不得强征代订报刊、书籍,不得以回扣等不政党方式扩大发行。 ⑻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想农民收取钱物。凡农民应交纳的钱物都要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由农民自觉缴纳,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对交纳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确实困难的,可以依照村规民越进行教育,或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不能用解决对抗性矛盾的方式和手段来处理这类问题。对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民有权拒交,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权想人民法院起诉。 ⑼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对国家贫困县的特困村,经县极政府批准免除农村承担的乡(镇)统筹费;对尚未结局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对因执行减、缓、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⑽减轻贫困户的税费负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乡、村干部不地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 ⑽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九五”期间,各地不再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坚持裁减超编人员。村极各类组织的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减少补贴干部的职数。严格控制乡村代课教师数量,乡、村不得自行聘任代课教师。 ⑿加强领导,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猜唯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极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县、乡两极领导干部要确保在本辖高举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村;不违反中央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哪个地方和部门加重农民负担,就要追究哪里主要领导的责任。 ⒀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极上报。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严肃处理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要追究地、县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连续发生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省(区、市)党政领导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瞒帐、压岸、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者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第一,坚定不移地把农业放在首位,继续加大抓农业的力度

第二,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解决好农产品流通不畅问题

第三,加快科教兴农步伐,积极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第四,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全面实现增产增收

第五,狠抓农田水利建设,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第六,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力

第七,下决心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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