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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的组织章程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8-01 10:38   点击:178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Plant Nutrition and Fertilizer Science),缩写[CSPNFS],简称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农业生产与科学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和生产战线的植物营养与肥料工作者、管理干部、行政人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点,坚持“求真务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我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加强农业持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适应国家农业生产与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和本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本学科学术水平;2)编辑出版与学科有关的学术刊物,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3)为国家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本学科技术发展战略、政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4)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5)向党和政府反映本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6)维护本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培养和推荐人才,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7)表彰奖励在本学会工作获得优秀个人称号和先进集体;8)组织本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交流与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科研、教育、生产、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农艺师、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5)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工作时间较长,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6)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的科研、教育、推广和行政管理单位以及肥料生产、销售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会员向所属单位会员提出申请,汇总报本会;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通过提案和决议;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解散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中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4月20日五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2004年4月2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8年4月17日海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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