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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圈养家禽规定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7-10 00:59   点击:28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农村圈养家禽规定

养殖占地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政策和法规。在中国,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养殖业规划和标准,以下是目前中国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介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业需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要求,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

2. 国家对养殖业的占地面积进行了限制和管理,要求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不能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用地,不得违规占用和破坏生态环境。

3. 对于不同类型的养殖场,国家和地方也制定了不同的占地标准和规定。例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同时还需要满足环保要求和动物福利要求。小型家禽养殖场和家庭农场的占地面积则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4. 养殖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标准,包括养殖场的规划设计、厕所、消毒设施、饮用水设施等的配置要求,以及养殖场的管理和检测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养殖占地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本地区的养殖占地规定,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二、怎样写村中家禽圈养通知

殖营业执照营业范围这么写

养殖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 种猪(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猪、仔猪、畜牧机械生产、销售;种猪技术、咨询服务;家禽养殖、销售(种禽除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养殖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 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及产品销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机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于畜禽圈养的通告

一、摸底排查,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清单

各村进一步摸清养殖场养殖种类、数量及粪污处理等基本情况,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台账,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网格员、防疫员作用,对所有养殖场(户)养殖情况、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进行全面的摸底和排查,确保全部养殖场(户)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全面化、可视化的动态管理。

二、因场(户)施策,推进畜禽养殖场整治

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建设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堆粪场、粪污储存池、沉淀池等设施,并正常运行。各村要督促各养殖场加大问题整治力度,确保2022年1月9日前所有在养的养殖场(户)全面整改到位,同时督促养殖场(户)将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场所进行处理,并建立处理台账。各村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养殖场(户)坚决取缔。

三、严格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各村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推动建立网格化畜禽养殖监管体系。镇畜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紧密协作,通过联合执法,开展问题整治督查。对问题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周边群众、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牧、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教育普及面,提高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和生态环保意识。

四、农村圈养家畜家禽通告范文

1、《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1)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综上所述,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行。

五、农村圈养家畜家禽通告怎么写

最新规定:

一、2022年农村建猪舍用地政策新规定(一)国家用地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的用地政策: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3.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六、乡镇家禽圈养

在正月十六是可以赶鸡鸭上圈的。即为在正月十六可以将鸡,鸭子赶到野外去吃野生的微生物。适应一冬天的圈养可以放风的。

七、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

、供足营养

在育成期每只鸭约需配合饲料10千克,每昼夜喂3~4次,每次饲喂间隔时间要尽量的相等,精料可以用粉料拌湿,保证充足饮水。育成期在夏季的鸭群,要注意圈舍以及饮水卫生,禁用霉变饲料。

2、适密管理

育成鸭圈舍饲养时,要掌握好养殖密度,一般育成期保证6只/平方米即可。

3、限制饲喂

限制饲喂一般从8周龄开始,到16周龄结束。限喂前要进行称重,每周抽样进行称重1次,可以适当多喂一些青饲料和粗饲料

4、温度适宜

保证育成鸭生长环境的温度为13~25℃为宜。温度过高或者过低,会造成耗料,温度过高还可引起脱毛。

5、夜间补光

育成期光照每天需保证8~10小时,夜间要保持弱光,光照强度以0.5瓦/平方米为宜,如遇停电,应及时补充烛光。

6、多触鸭群

育成鸭的胆子小,蛋用品种神经尤其敏感,应利用喂料、喂水、给草等,多跟鸭子接触,培养鸭子胆量,以免引起惊群,造成严重损失。

、驱赶运动

育成鸭要驱赶运动,每天定时在圈舍内驱赶做转圈运动,每次5~10分钟,每天要运动3~4次,也可在圈舍运动场或附近地方驱赶运动。

8、加强防疫

勤扫鸭舍,勤除残粪残渣,保持通风良好。饮喂用具和饮水要每天清洗1次,鸭舍定期消毒。平常可用磺胺噻唑按0.5%~1%的比例拌饲料连喂3~5天,停10天后再喂,防病效果颇佳。

八、农村家禽圈养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要对养殖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电子档案。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九、关于家禽圈养的通告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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