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禽类药品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7-10 01:51   点击:6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禽类药品

答:大环内酯类系一族由12?16个碳骨架的大内酯环及配糖体 组成的抗生素,家禽业常用的为红霉素、泰乐菌素、替米考星、吉他 霉素、螺旋霉素和竹桃霉素等。其共同特点如下:

(1) 本品为阻碍细菌的蛋白质合成而起抑菌作用的抗生素。

(2) 抗菌谱类似青霉素而略广,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氏阳性菌 与阴性球菌、某些厌氧菌以及军团菌属、支原体、衣原体等。

(3) 与其他常用抗生素之间无交叉耐药性,但本类药物之间有 较密切的交叉耐药性。

(4) 毒性低,严重不良反应少见。

(5) 血液浓度低,但在组织中浓度相对较高,维持时间也较长。

(6) 药物不易透过血脑屏障。

(7) 对青霉素耐药金黄色葡萄球菌有效,常作为对青霉素过敏 者的替代药物。

(8) 对近年来流行的支原体肺炎、嗜肺军团菌感染为首选 药物。

(9) 均为无色有机碱化合物,不耐酸,在碱性环境中抗菌作 用强。

二、家禽药品销售管理办法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 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

  国家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十一条 对在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八)具备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屠宰厂(场)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

  第二十条 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带畜禽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的;

  (二)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

  (三)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未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

  (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贮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贮存。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畜禽骨、血及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畜禽屠宰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对屠宰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动物疫病状况、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检验。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屠宰畜禽及其产品的兽医食品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

  第二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对屠宰畜禽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并如实记录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加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可以委托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具体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抽样监测,查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记录,必要时采取采样、抽检或者复检等措施,对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的,出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证书;确认不合格的,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畜禽产品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三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信息技术,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第三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三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不同规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收回并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畜禽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畜禽、畜禽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使用违法获取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转让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三)未执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屠宰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七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贮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没有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召回产品,停止生产,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九条 从事畜禽产品经营、贮存、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经营、贮存、使用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验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取缔。

  牛、羊、鸡定点屠宰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三、家禽药品销售经理招聘

有含金量

这是一个官方颁发的正式证件,具有法律保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确定了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考试获取兽医证后方可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举一个例子,之前开渔药店的同学告诉我,苏南某地区养河蟹的养殖户到他的渔药店大闹,说是因为用了他家的某种药导致全塘的螃蟹死光了。出现这样的纠纷,是每一个渔药店不愿意看到的,他告诉我这件事的处理结果最终能达到他的预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做民事调解时,他及时拿出的水生生物类兽医资格证,证明了他开处方药时,合法合规的行为。

2、开兽药店、兽医门诊、动物医院必须用上它。法律上明确要求: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说的直白一点就是有了执业兽医证就等于有了动物医师的坐诊资格,相当于医生的医师证,设想去医院看病,这个医生根本没有医师证,谁还敢让他给看病开药?

3、对你理论水平的认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理论指导实践,是做好技术服务的重要环节,所以说考取的兽医资格证首先就肯定了咱扎实的理论水平。

4、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兽医在保障人类健康和保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而对畜禽、养殖水产品的质量把控,兽医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这个兽医证也越来越重要。

5.对于准备在宠物医疗行业发光发热的小伙伴来说,获得了执业兽医资格证,就可以寻求更好的职业发展啦。有证找工作肯定会容易许多,毕竟就算是小宠物诊所招聘时,招聘信息很多时候也有这么一条: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优先。

四、家禽药品批发市场

养鸡的销售渠道一般有:中间采购商、农贸市场家禽摊主、超市生鲜部门和酒店饭馆、线上销售或者自己直接开店等。任何销售渠道,都需要勇于尝试,努力开发,才能创造更大更好的机遇。

1、中间采购商

这是销量最大的一个销售渠道,只是销售价格也是最便宜的,因为中间商自己还需要赚一部分的差价。不过薄利多销,销路打开了,利润自然会丰厚起来。

2、农贸市场家禽摊主

这是一个销路不错的渠道,和摊主们签订销售协议,到时每天只需要按照采购单上的品种和数量直接送货就可以了,销量相对有保证,不过销售的价格也要适当的优惠。

3、超市生鲜部门和酒店饭馆

超市和酒店饭馆比较注重品质,可以事先让他们去养鸡场参观考察,能更好的促进合作。一旦确立合作关系,销路还是很稳定的。

4、线上销售

是销路最广的一种渠道,近些年,电商发展迅猛。不过像鸡这类的家禽,线上直接销售的不多,一般线上只是提供一个咨询交流的渠道,真正的买卖都是在线下进行的。

5、自己直接开店

很多养鸡场都有自己的专门店,成立自己的品牌,打响品牌知名度之后,会有很多客商慕名而来。

五、家禽药店

新牧气囊康主要在以下渠道进行销售:

1. 新牧官方旗舰店。新牧气囊康的生产商德朔医疗旗下的新牧品牌,在各大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拼多多等都有官方旗舰店,消费者可以在官方旗舰店购买新牧气囊康产品。

2. 大型电商平台。除新牧官方旗舰店外,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的药品医疗类目还有第三方卖家销售新牧气囊康产品,价格比官方店略低,消费者可以选择具有高信誉的卖家进行购买。

3. 医药连锁店。如国大药房、大药房、金恒大等医药连锁的实体店铺都会配备新牧气囊康产品的销售,消费者可以到本地连锁药店购买。但价格会比电商平台略高。

4. 医院供应。一些医院的门诊药房也会配备新牧气囊康产品供病患出院后购买,部分医院还可以通过住院部购买。价格相对较高。

5. 标志性药店。一些历史悠久信誉高的标志性大药房,如包公、华联、同仁堂等也会在门店销售新牧气囊康产品。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一些新零售的渠道,如会员购、社群电商等自媒体平台进行购买,但由于渠道较新,需要格外注意产品的真伪与商家的信誉。

综上,新牧气囊康产品的销售渠道较为广泛,消费者可以根据价格、便利性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购买渠道。如果对产品有任何使用问题,也可咨询当地的销售渠道获得解答。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也请提出,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六、家禽药品销售怎么样

硫酸新霉素通常在鸡吃饲料后1-2小时喂食,每天喂2次,连用3-5天,直至病情明显好转。该药对动物的毒性较强,需要注意用量,避免药物残留。另外,在使用硫酸新霉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用法和用量使用药物,避免过量使用。

2. 确保动物在使用该药期间充分饮水,以促进药物排出体外。

3. 避免在动物繁殖期和产蛋期使用该药,以免对动物的生产性能产生影响。

4. 将药物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或潮湿环境。

在使用硫酸新霉素治疗鸡病时,需要注意观察动物的病情变化,如果病情没有好转或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并咨询兽医的意见。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