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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管理制度及流程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7-10 07:53   点击:25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家禽养殖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兴建永久性建筑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土地管理法办理。 

二、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三、保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二、家禽养殖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

三、家禽养殖过程要进行哪些工作计划

养鸡企业的愿景就是先从广大居民需求增长,再写规摸出效益,最后写搞好防疫提高收益降低成本,风险。

四、禽类饲养管理制度

一)建立活禽交易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者档案,加强对活禽交易场所的巡查,查验活禽购货凭证、检疫合格证明等检疫信息和追溯凭证;

(二)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对活禽经营、宰杀区域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运载工具等清洗、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禽类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发现活禽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家禽饲养管理

1、土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个人申请想要做养殖,写一份养殖报告想在哪里建场递交村委乡镇盖章,再到畜牧局做好养殖备案,后到国土局申请《土地规划许可证》。关于选择在哪儿建场不仅要符合养殖场建设对地形地势的要求,更要符合国家要求,不可离居民区太近,不能在居民区上风向处,不能离水源太近一般至少要有1公里的距离,不可在禁养区内,不然可能无法通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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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评估:

环评是目前养殖很重要的手续,想要长期从事养殖行业一定要通过环保部门拿到环节影响审批意见以及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如果环评没有通过的话贸然养殖很可能会面临禁养或者拆除!所以在畜牧部门养殖场备案之后一定要环保局拿到环保手续!

3、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于从事养殖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证件,没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是不能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当《动物防疫合格证》下来之后还要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再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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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施工许可证:

以上证件办好之后,拿着这些证件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无证建设可能面临停工的可能。

当这些证件办理好之后就可以开启你的养殖之路啦,可能不同地区申请流程标准有所不同,不管怎么样,如果想要从事这个行业就一定要符合标准,没有的要及时补办,不要等到被查到、被强拆、被罚款在后悔!再说这几年国家对于养殖业的补贴资金也越来越多,想要拿到没有这些证件也是不行的,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很多养殖场被强拆、或者光听过有补贴就是没见过!f

六、家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食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条 国务院牧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十四条 国务院牧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级《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第十七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

第二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

第二十一条 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种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必须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七、家禽饲养管理措施关键点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八、家禽养殖管理制度内容

养殖占地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政策和法规。在中国,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养殖业规划和标准,以下是目前中国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介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业需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要求,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

2. 国家对养殖业的占地面积进行了限制和管理,要求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不能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用地,不得违规占用和破坏生态环境。

3. 对于不同类型的养殖场,国家和地方也制定了不同的占地标准和规定。例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同时还需要满足环保要求和动物福利要求。小型家禽养殖场和家庭农场的占地面积则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4. 养殖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标准,包括养殖场的规划设计、厕所、消毒设施、饮用水设施等的配置要求,以及养殖场的管理和检测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养殖占地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本地区的养殖占地规定,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九、家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土地:畜禽养殖场应当有足够的农用地,满足畜禽生产需要。

2. 环境: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具备防污染措施和健康检测机构。

3. 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具有适宜的饲养设施和用水设施,以及适宜的饲料储藏设施。

4. 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有专业管理人员,采用科学的生产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

5. 安全: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保障生产安全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基本设施。

6. 健康:畜禽养殖场应当实行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措施,建立相关防疫制度。

7. 法规: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生产合法、安全、环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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