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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服务平台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7-14 11:36   点击:27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家禽养殖服务平台

惠农网,由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是国内领先的农业B2B产业互联网平台。惠农网平台囊括水果、蔬菜、畜禽肉蛋、水产、农副加工、粮油米面、农资农机、种子种苗、苗木花草、中药材十大类目,涵盖2万多个常规农产品品种,是农业从业者的必备工具之一。

公司创新孵化出基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县域电商服务,通过农产品品牌培育、农产品上行服务、供应链打造、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农村电商人才培训等落地方式,推进农业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

截至2019年11月,惠农网平台涵盖2万多个农产品,覆盖全国2818个县级行政区。

二、国家对家禽养殖的补贴政策

针对2021年建牛羊养殖场补贴(自繁自养的的养殖户),给予1000-2500元的补贴标准。前提必须达到当地政策要求的基础补贴条件。

2、养牛场建设补贴

主要针对的是养牛标准化示范场补贴,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且设施、环境等方面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即可申请。一般中小养殖场每年补贴有5-20万,中大养殖场为20-50万,大型养殖场为30-80万。

3、种牛引种及冻精补贴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于种牛引种也是有补贴的,据悉最高补贴3000元。还有就是冻精补贴,一般要求到指定的畜牧部门购买冻精剂才可获得,每剂补贴5-20元左右。

4、保种补贴

不少地方为了保护当地独有的品种,当地有关部门都会设立专项补贴,比如说山东的鲁西黄牛,当地会有特殊的养殖保种补贴。

5、贫困户购牛补贴

对西南、西北地区或者贫困山区,购牛补贴金额一般在每头1000到5000元左右不等。

二、养殖补贴政策2021标准?

在农村,很多人都是靠养殖发家致富的,比如鸡、鸭、猪、牛等。其实养殖这些家禽有的养殖项目是可以申报补贴的。那么2021年国家扶持的农村养殖项目有哪些呢?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2021年国家扶持的农村养殖项目有哪些?

  1、肉牛

  肉牛养殖出栏一年育肥牛达到500头以上的,或者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国家将给以25-50万的补贴。

  2、肉羊

  (1)肉羊养殖存栏一年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

  (2)对于内蒙古肉羊养殖称为牧区,一般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国家补贴25-50万。

  3、肉鸡

  在农村进行肉鸡养殖量在5000只以上,一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4、生猪

  生猪一年能繁母猪并存栏300头以上的,且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国家补贴25-100万。

  5、奶牛

  (1)奶牛一年年存栏300-4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奶牛一年存栏500-9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

  (2)奶牛一年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

  6、蛋鸡

  蛋鸡指的是能生蛋的鸡,在农村养殖规模在1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其中关于特种养殖水禽、蜜蜂、兔等,在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已经启动相关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需咨询当地政府。

  二、2021年农村养殖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准备好相关证件

  在农村做养殖,申请补贴你需要这些证件:养殖场备案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3、达到一定规模养殖

  每个养殖项目补贴都必须达到它所规定的养殖规模。没有达到规模养殖是申请不到补贴的。

  4、养殖场建设规范

  在农村搞过养殖业的都知道现在农村在实行禁养令,如果你的养殖场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比如离学校、化工厂、水源地等很近,这都属于养殖场建设不规范行为。

  5、制定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同时健全完善好养殖档案。做好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项记录。

  其实现在想要拿到养殖补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想要申请到相关补贴的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以免过了申请期。

三、全国家禽养殖户资料

一般养鸡鸭上千只以上 才算养殖

四、中国家禽养殖

一、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是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3、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指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规模化养殖的利弊

1、规模化养殖的优势

(1)在科学饲养管理、养殖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优势明显,生产效率高,有利于疫病的防、控、治。

(2)提高了养殖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3)有利于提高养殖业的规模效益,降低市场销售风险。

(4)可长期较稳定地为社会提供安全的畜禽产品,有利于食品安全的监控。

(5)有利于推广工业饲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规模化养殖的劣势

(1)一次性固定投资过大,成本回收较慢,风险相对较大。

(2)规模化养殖因养殖密度大,容易带来疫病控制方面的风险。

(3)需大量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如水、电等。

(4)如果规模养殖企业配套除污设施不够完善,将给生态环境造成相当程度的污染。

五、家禽养殖业

巴西农业资源得天独厚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都十分丰富,具有发展种 植业的良好基础,巴西种植业的发展为家禽养殖 提供了充足的低成本。

巴西家禽业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并保持着稳定的增长态势,但Turra指出:“我们要恪守我们自己的价值观:优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巴西家禽业联盟已成立50年,现拥有123名成员单位,覆盖家禽行业整个生产链:鸡肉、火鸡、鸭、蛋及蛋制品、禽类遗传学研究、养殖设备、包装、实验室及饲料生产。

  家禽生产

  全球52%的家禽生产集中在3个国家: 美国占20%,中国占17%,巴西占15%。

六、国家家禽养殖能养的范围

可以的。如果旱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七、国家规定家禽养殖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八、养家禽管理条例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4年12月15日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 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 活禽经营管理

  第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 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 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 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配送生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集中屠宰的家禽实施检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九、家禽养殖规定

一、鸡舍建设

1.建在无其他养殖场住宅区,放养的林地的树种以落叶林为宜,夏季遮阴、冬季足够的阳光;山地坡度以12-15度为宜,不得超过20度。环境安静、水源好。在放养区近最高处找一背风向阳的平地,用钢管、毛竹、帆布、油毡等搭一坐北朝南的简易鸡舍,也可搭建塑料大棚,给鸡提供午休、栖息场所。#养殖#

2.简易鸡舍:利用油毡、帆布及茅草等一切可利用材料,建鸡舍形式、规格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力求节约,只要求避风、向阳、防水防潮、地势较高,要求随鸡龄增长及所需面积的增加,可以灵活扩展,棚舍能保温,能挡风。只要不漏雨、不积水即可。也可多点设棚,棚内设栖息架,鸡舍内外放置足够的饮水和喂料设备。

3,根据养殖量,如需围网筑栏,选用竹片、尼龙网或铁丝网,围成高1.8米的封闭围栏,鸡可在栏内自由采食,以免跑丢造成损失。围栏面积根据饲养数量而定,一般每只鸡占地5~6平方米。

二、饲养管理技术

1、鸡舍及物品清洗

鸡舍用品、用具进行彻底消洗(尤其是网垫、地面、门窗、墙壁四周和天花板等)可移动工具搬到鸡舍进行冲洗、晾晒。饲养设备安装到位,尤其是网垫,用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和刷洗消毒。采用厚垫料平养的,要提前铺好经过处理的垫料。高锰酸钾和甲醛比例1:2每立方米空间用:14g,28ml 。

2、饲料、药物等用品的准备鸡群数量准备好饲料、常用兽药、疫苗、生产表格等,疫苗、药品按说明书规定的要存放。

3、进雏前的育雏室加温,加温要因季节和外界温度以及供热设备而定。前一天加温33-35℃。

4、健康雏鸡,活泼好动、手握有力、反应灵敏,叫声响亮;脐部愈合良好,卵黄吸收良好,肛门周围无污物黏附;喙、眼、腿等无畸形;体重大小适中且均匀,体形外貌合品种标准。运输:防高温、缺氧,防受凉,防贼风;最容易出现(出汗)脱水

5、初饮雏鸡入舍第一次饮水称初饮。水中添加3-5%葡萄糠或适量电解多维以及抗菌药。随查、饮水。

二、雏鸡管理

开食时可以把饲料放在开食盆、小料桶或报纸上饲喂。育雏期使用小料桶的鸡场第一次喂料最好撒在纸上,尤其是灯光过暗的鸡舍。

1、温度控制

温度是育雏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1--3日龄33-32℃,4--6日龄31.5℃,7--8日龄31℃,9--10日龄30.5℃,11日龄30℃,以后每日降一度,21温度消化吸收最好。晚上可比白天高1℃,冷天要比热天高1℃,雨天要比晴天高1℃,用疫苗期间高1℃。网上饲养可再降低2度保温要注意一氧化碳中毒随着日龄变化,雏鸡适宜的温度是逐渐降低的,调节温度的原则是“看鸡施温”。

2、湿度控制

育雏湿度:如果室内空气的湿度过低,雏鸡体内的水份会通过呼吸大量散发出去,同时易引起灰尘飞扬,使雏鸡易患呼吸道疾病.如果室内空气湿度过大,会使有害微生物大量繁殖,影响雏鸡的健康发展;因此,育雏室内的湿度应保持在65--70%。

3、鸡舍光照管理

育雏1—3天,全天23-24光照,光照强度

4--5日龄:15--20小时/日;

6--9日龄:16--18小时/日;

10--14日龄:14--16小时/日;

15--28日龄:12--14小时/日;

4、饲养密度

饲养密度过小,造成浪费;饲养密度过大,雏鸡发良不均,易发生疾病,病死率高,保持适宜的饲养密度。

十、2021年家禽养殖目录

2021年家禽没有疫情是可以跨省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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