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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区别?

71 2024-06-07 00:40 admin    手机版

一、隐患排查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区别?

隐患排查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都是为了进行安全隐患的发现和处理,但是它们在概念、范围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些区别。

概念上:隐患排查机制是一种全面的、系统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发现、评估、整改和监督等环节,旨在消除或减少安全隐患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影响。而隐患排查制度则是一种具体的规定,详细描述了如何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和报告,以及如何处理和记录这些隐患。

范围上:隐患排查机制的应用范围更广,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和行业,包括建筑、交通、制造业等。而隐患排查制度则通常只适用于某个特定行业或领域,例如建筑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实施方式上:隐患排查机制通常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通过制定全面的策略和流程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而隐患排查制度则更侧重于基层的实施,通过规定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责任人来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总的来说,隐患排查机制提供了一种全面的、系统化的的问题解决方式,而隐患排查制度则是具体实施细则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有效地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商品混凝土预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和提高我单位生产中的安全工作,确保实现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交通部提出的“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搅拌站的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进行逐一排查。

四、排查治理范围和检查类型

1、排查治理范围:

安全生产用电、高空作业、特殊生产工种作业、防火安全、防洪安全,安全行车

五、排查治理内容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三、隐患排查制度怎么写?

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 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四、隐患排查双签字制度是指?

隐患排查双签字是指隐患单位负责人与隐患排查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这样做才能使隐患单位负责人知道本单位现场哪里有隐患情况,从而才知道如何去整改。

再则就是约束隐患排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的进行检查排查,因为隐患单位负责人也是要到现场确认的。

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是什么?

这要看情况,比如一般写字楼,通常就是用电和火灾隐患,生产企业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山有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写字楼一般就是常规排查,生产企业和矿山都有详细的制度。

六、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队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智力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安监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资金使用化工专项制度。   4.矿长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同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各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存在隐患的对组负责任、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8.各对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肯那个危机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听掘或者停止使用。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对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七、安全隐患排查复查制度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4、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等。

八、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什么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九、工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在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并委任小组长(原则上由企业最高主管担任)。

二、拟定排查程序。

三、事故排查程序:

1)排查事故隐患;

2)查处事故隐患;

3)整改事故隐患;

四、责任追究。

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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