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检察监督范围?

247 2024-06-09 13:29 admin    手机版

一、检察监督范围?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检察监督的种类?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职能的发展和延伸。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

(一)立案阶段,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体现为:第一,对于强制措施的批准或者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侦查阶段使用的侦查手段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对于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侵害;

第三,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判阶段主要察看审判程序、审判行为是否合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对于出现违反监督内容的事由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等。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另一方面,还要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者身份的体现。所以,在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中往往交织着监督职能。

(四)执行阶段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看守所纠正。” 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发现违法予以纠正的行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其客体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部活动;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的全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官在履行职务中有无违法。

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应该监督哪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现行诉讼法予以了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限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上,但这一规定与总则相互矛盾,缩小了监督的范围,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确定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从便于开展工作和设立检察监督的实际出发,更好实现检察监督的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是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调解、裁判、决定等诉讼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但却将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执行是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也是实现诉讼目的的保障。执行活动也应纳入检察监督之内。因此说民事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监督,即对人民法院从受理当事人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到执行实施全方位监督。

关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实行检察监督的问题,理论上争议很大,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必然要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两种监督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两种重要的监督方式。虽然它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即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具体实践中,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国家对司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是一种对司法权的监督,强调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律监督主要由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来实施。

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监督机关需确保司法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法律监督的职责包括:

  • 监督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违法司法行为的发生。
  • 监督判决和裁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不当判决的产生。
  • 监督法官和律师等执业人员的执法行为,保证其行为合规。
  • 法律监督强调的是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律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察监督是一种对公权力的监督,目的是保障公权力依法行使,维护公正司法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检察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来实施。

    检察监督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并保障检察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检察监督的职责包括:

  • 监督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纠正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 监督侦查活动,保证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 监督公诉活动,确保公诉工作公正客观。
  • 检察监督强调的是对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以保证公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监督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联系与区别

    虽然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有一定的区别,但它们在司法体系中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

    首先,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都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依法行使公权力。虽然监督的对象不同,但它们共同关注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制约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的方式,可以发现和纠正司法行为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检察机关在承担检察监督职责的同时,也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同时履行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然而,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也存在一些区别:

  • 监督对象不同。法律监督主要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而检察监督则是对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
  • 监督方式不同。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律师协会、法官协会等组织进行,而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来实施。
  • 监督职责不同。法律监督主要关注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检察监督则主要关注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
  • 综上所述,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监督方式,旨在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它们虽然有一些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检察舆论监督

    检察舆论监督:实现社会公正的利器

    舆论监督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扩大。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其舆论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首先,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涵盖了社会各个方面。无论是社会热点事件,还是普通民众的生活琐事,都可以通过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和讨论。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执法行为和司法活动也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舆论监督具有高效性和广泛性。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迅速传播信息。而检察机关的舆论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及时发布案件进展、案件剖析等信息,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然而,舆论监督并非万能。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比如,部分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可能会夸大事实、歪曲真相,甚至恶意炒作。这不仅会影响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正确认识,也会对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损害。因此,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是实现舆论监督良性发展的关键。

    总的来说,检察舆论监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检察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规范,防止恶意炒作和误导公众。

    如何加强检察舆论监督

    为了加强检察舆论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舆情监测机构,及时收集和分析舆情信息,了解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看法和意见。
    •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检察机关应当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 规范执法行为和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透明。
    • 加强舆情引导和规范。针对恶意炒作和误导公众的现象,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检察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检察舆论监督的一些基本观点和建议。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五、再审检察监督受理流程?

    检察机关受理后,会有两种处理结果,一个是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对再审人申请检察监督不予提出抗诉的通知书。

    六、检察监督执行规定?

    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案件审理执行和监所执法都有权进行检察监督。

    七、执行检察监督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裁判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七)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承办发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以及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指导和督办,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二)对县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承办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细则、规定; 

    (十三)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检察监督审查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五)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九、检察舆论监督网

    检察舆论监督网:构建公众与检察机关的桥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作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平台,舆论监督网的作用日益凸显。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利用舆论监督网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检察舆论监督网,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公众舆论进行监督和引导的网站。它不仅是检察机关公开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渠道,更是加强与公众沟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检察舆论监督网,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了解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倾听民声,关注民生,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检察舆论监督网的建设,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在传统模式下,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往往局限于媒体报道和司法机关的宣传,这种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和片面性,容易造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误解和质疑。而检察舆论监督网的建设,可以打破这种信息壁垒,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其次,检察舆论监督网的建设,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信息化时代,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公正公平,更要求公开透明。检察舆论监督网通过公开检察工作的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可以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公开,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再次,检察舆论监督网的建设,有助于加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检察舆论监督网,公众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检察工作的内容和职责,了解检察官的工作和付出,从而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检察舆论监督网的建设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发布和管理的规范性、网络安全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舆论监督网的作用。

    总的来说,检察舆论监督网是构建公众与检察机关桥梁的重要平台。我们期待着它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服务于司法,成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渠道。

    十、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

    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

    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是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工作程序的指导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的编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为检察机关提供规范的操作流程,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的一致性。

    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从内容上主要包括诉前程序监督、侦查阶段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等多个方面,涵盖了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其中,诉前程序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犯罪线索处置、案件初始侦查工作和涉嫌犯罪人员的取保候审等程序性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侦查阶段监督则是对侦查机关开展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监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审查起诉监督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后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起诉决定的监督,以保障起诉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审判监督则是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监督,保障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的编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写过程中,应当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根据不同的监督环节和情形确定文书的内容和格式,做到既符合规定又具有实际操作指导意义。此外,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的使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避免僵化和僵化。

    在司法机关工作中,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的制定和运用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不断完善和规范检察监督文书范本,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总之,刑事检察监督文书范本是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只有适时、科学地制定和运用好监督文书范本,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