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有哪些?
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定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服务内容:投资咨询,证券发行中的策划、财务管理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信用评级、证券集中保管、清算交割服务、过户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
服务机构的设立除了需要符合工商管理法规外,还需要得到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服务机构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专业化的需要和社会分工的结果,另一方面业体现了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主要的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结构
登记结算公司是专职从事上市证券登记、存管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定义:对证券投资者和可户的融资活动、证券交易活动和资本运营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特点: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运用基础分析和技术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信息资料并下降加工、整理,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为其投融资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种类:专营和兼营。
兼营有业务上的交叉
业务范围:接受投资人或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和分析会;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讯息,以及在其他大众传媒上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讯设备系统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面临的风险
由于影响市场行情和个股价格变动因素的多维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分析预测方法和手段的局限性带来的市场预测风险;
由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渠道、方式和范围不当,导致投资者对信息产生误解或信息使用不当而造成投资损失的咨询意见发布的风险;
由于从业人员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利益冲突引发的人员风险
设立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条件
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
必须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必须取得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业务许可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规定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业务内容
为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人所附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公司筹备是否符合要求,章程有无明显瑕疵,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是否合理,公司重大涉讼案件、未了结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什么判决结果
为证券承销活动出具验证笔录
审查、修改、制作有关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重大事件公告书、证券承销协议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为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服务等
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
为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证券承销活动出具验证笔录
审查、修改、制作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审查、修改和制作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重大事件公告书、证券承销协议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为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出具有关报告,包括发行公司最近 3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的审核报告等
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准备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表决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接受委托和指定,对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接受委托,对股票发行和交易机构的其他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咨询
对证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主要领导人的离任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规定
对会计师及事务所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业务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确认、监督和管理
注册会计师的许可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事务所变更名称或合并、分立,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保留、收回或变更原许可证
事务所应当每年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报送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年度总结
证券信用评级机构
机构: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
机构既要独立于发行人、应募者,同时要独立于政府及主管部门。
证券服务机构 ?
概念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特征
从我国证券法上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来看,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证券法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证券服务机构是一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高度专业化的机构。证券法第170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
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禁止事项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费用
证券服务机构是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证券法》第172条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必须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