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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往来款长期挂账的法规?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10-13 02:15   点击:123  编辑:admin   手机版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36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扩展资料: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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