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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性质有几种

165 2023-11-14 21:47 admin    手机版

车辆按使用性质分类,可分为营运车、租赁车辆、教练车、货运车、危化品运输车、非营运车、警用车、消防用车掘兆、救护用车等。租赁车辆是指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营运车中,如公路客运,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公交客运,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出租客运,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旅游客运,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车辆使用性质分类可分为营运车辆、租赁车辆、教练车、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营运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门用于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的汽车等运行车辆巴士的客运,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汽车,出租出租车,按行驶距离、时间收费,将客人运送到指定场所的汽车客运,专门用于运送游客的汽车。

教练汽车是专门用于驾驶技能训练的汽车,专门用于货物车辆、货物运输的汽车(危险货物除外),危险化学品搬运车是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的汽车。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如喊职务的警车、汽车;消防车辆、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消防部门用判橡租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将用于救治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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