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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建档要做那些检查,大概要多少钱?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4-07 20:31   点击:281  编辑:何阅   手机版

第一次建档要做那些检查,大概要多少钱?

第一次建档要一千块钱左右,这个需要检查的比较多,当然都是抽血检查的,空腹去哦。建议怀孕三个月后,最好去医院备案,然后每次怀孕检查都用你的手册。产前检查首次超声检查的最佳检查时间应为3个月内的第8周。其主要功能是确定妊娠周,是否为宫内妊娠,并检查颈部nt厚度。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有哪些权益需要保护?

目前国家鼓励三胎,作为女性,特别是职场中的女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健康保护能否切实落实是重中之重,影响着很多职场女性的生育意愿。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女职工三期期间,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轮型

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局桐皮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所以对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重劳动强度的工作,否则属于侵害孕期和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按照法律法规休息的权益

孕期期间按照当地政策要求,享受孕期产检假期和工间休息。产期期间按照当地标准严格执行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女员工假期。在婴儿满一周岁之前,女职工都可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扣工资,或者算员工旷工、迟到、早退。

四、产假期间待遇和津贴正常足额享受的权益

员工产假期间,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给员工发工资,不能因为社保部门可以报销生育津贴,就不履行按时发工资的义务。产假工资就是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生育津贴是单桐差位上一年度全员社保缴费基数平均数÷30天×产假天数,如果生育津贴和实际工资金额不一致,采用就高原则,单位不能克扣截留。

现在的社会中,女性员工已经成为职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女性还担负着孕育新生命的责任。所以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才能够真正促进女性生育意愿和就业公平。

女人怀孕后,在家庭中,已经由原来的妻子升级为孕妈,孕育家庭的下一代。同样,女人在怀孕后,心里、生理上都会发生变化,怀孕的辛苦,照顾孩子的不易,女人真的是太伟大了。

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性,我们可以享受哪些权益呢?

一、孕期待遇

1、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银携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为工作时间。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的女职工,不能延长正常工作日以外的劳动时间。

二、产期待遇

1、产假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另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各省给予一定的奖励假期。比如青岛,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58天。

2、享受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的条件:

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要达到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才可以。

比如青岛,生育核姿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为一险。要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在生宝宝前,连续缴纳6个月的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的,生育费用享受在职职工医疗费50%的医疗补助金)。

生育前连续足额缴纳12个月,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前,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至满一年后,再补发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0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各地区规定不一样,比如青岛是孕前期检查200元,后期检查是500元。北京市最高报销1400元。

02、生育时的医疗费用:各地区规定不一样。青岛市三级医院报销4200元,二级医院报销费用3300元,一级医院报销2000元。

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国家给予的生活补助,也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发放,也就是企业职工当年的平均缴费基数,跟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无关。(女职工生育前未参加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锋氏伏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比如青岛,国家规定的假期98天,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另奖励假期60天,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哺乳期待遇

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在工作时间内给予每日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假期,每多生育一胎的,哺乳假期每日增加1小时。

写在最后的话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在女职工无重大过错的情形下,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解除的,需要支付赔偿金。

虽然女职工在三期,特殊时期,受国家特别保护,但是三期女职工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因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纯迹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游裤携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神伏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咱们女性朋友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着“四期”的烦恼,也就是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特别不方便。

今天给大家带来女职工在这“四期”的权益保护指南,快来看看吧!

“四期”是什么?

“四期”指的是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待遇有哪些?

1 经期保护告察标准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袜族茄劳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 孕期保护标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视为劳动时穗档间。并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 产期保护标准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陕西省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

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如果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产量。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 哺乳期保护标准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有哪些法律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0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兆纯有:

1.不得随意辞退孕期女职工

不袭御少用人单位可能觉得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会影响公司的效益,而公司却被要求支付她工资,是一种赔本的买卖。

因此,作为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企业,可能会找各种理由辞退怀孕的女职工,这种做法侵犯了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不得随意给孕期女职工降薪

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孕期女职工,某些公司可能会变相的给女职工调岗或降薪,以此降低成本或者劝退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族禅咐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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