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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猪死了怎么处理,病死猪无害处理办法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2-10 11:35   点击:68  编辑:邓凡   手机版

农村猪死了怎么处理,病死猪无害处理办法

农村猪死了一般通过掩埋发、焚烧法、化尸池法和发酵法进行处理。病死猪进行无害处理的办法有:1、必须远离居民区和学校、土质干燥,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地方进行深埋处理。2、将病死猪和有关的危害产品进行热焚烧处理。3、在干热、压力或蒸汽的作用下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制处理。3、进行发酵处理。

一、农村猪死了怎么处理

1、掩埋法

死猪要离地面至少一米深处掩埋,并覆土,要保证死猪不被野狗等扒出来。如果是大量掩埋病死猪,一定要做好消毒杀菌处理,坑内一定要铺放大量的生石灰等杀菌剂,然后放一层死猪撒一层生石灰,最后再覆土。覆土后,还要对掩埋地的周边喷洒杀菌消毒剂。

2、焚烧法

可以将把病死猪投入无害化焚烧炉内焚烧,使猪的尸体及相关物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这种方法适合于大规模养殖场。

3、化尸池法

尸体池是一个密封体,池的顶部有一个倾斜的投料口,投料口上有一个密封盖。“化尸池”含有强酸、强碱等腐蚀性、杀菌性物质,将病猪、死猪放入池中,密封深埋至完全分解,但这种方法更适合农村地区的小型养殖场。

4、发酵法

在发酵池中,将病死猪尸体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病死猪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病死猪尸体,转化为优质有机肥原料。

二、病死猪无害处理办法

1、深埋处理法

(1)必须远离居民区和学校、土质干燥,不影响农业生产,不会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2)结合病死猪的数量决定坑的大小,坑的深度为2m-7m,高出地下水位至少1m,在坑底撒上白粉或生石灰,之后将病死猪放在上面,在监督管理人员清点病死猪数量并且拍照片,将经过处理的病死猪全部放入坑中,在上面撒上生石灰或漂白粉,覆土的厚度不能低于1.5m。

(3)此外,在掩埋病死猪的地方还要设置无害化处理标志牌,并做好保护措施。

2、焚烧法

(1)直接焚烧法:将病死的猪和有关的危害产品直接粉碎,然后充分氧化和热解,借助燃料的热量在富氧的条件下对尸体进行热分解。

(2)碳化焚烧法:将病死猪及其病害产品直接放入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条件下充分的热解。

3、化制法

(1)干化法:将病死猪动物及其相关的有害制品放入到高温高压灭菌容器中,经过加热烘干之后会产生蒸汽,蒸汽经过处理之后排出。

(2)湿化法:将死猪和有害物质放入高温高压容器中。高温高压结束后,将固体物质粉碎后放入烘干机中。在高温高压的作用下,病猪和死猪产生的病原菌被彻底消灭,处理后可作为有机肥和工业用油,可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4、发酵法

(1)堆肥法:通过微生物的作用降解动物的尸体,在降解的过程中消灭微生物病原菌。

(2)沼气法:该技术被应用在我国的畜禽粪便的处理中,能够产生沼气和肥料,同时产生的沼液和沼渣还可以作为有机肥料。

(3)生物降解法:将病死动物尸体放入到降解反应器中,对动物进行降解和灭菌,从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各位畜牧养殖专业人士,对于病死的家禽、家畜如何处置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

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

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

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

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五条 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

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

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

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

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八条 对怀疑是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应立即按规定逐

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

解剖。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外来病,或者是国内

新发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并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

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第九条 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发生、

发展和流行情况,为疫情的确诊、控制提供依据。

出现大批动物死亡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外来病或国内新发

疫病,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及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要

派人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条 除发生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采样、分离

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获准到疫区采样

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采集的病料及相关样品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动物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规定逐

级报告疫情,并依法对疫情作进一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动物

疫情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确诊为人畜共患疫病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

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

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

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

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

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好一点的畜牧服务站可以有解剖查明动物死因的,是传染性的病因的话需要焚烧或者深埋处理的。

掩埋或烧掉

全封闭的昭气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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