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局强制检定
对完贸易结算的质量流量计和现场的可燃气体检测器是强制检定的,液化气充装称不是强制检定的
二、国家计量局发布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补;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质检总局增补;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秤、售粮秤;
11、定是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表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光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仪;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60、热能表:热能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红色:停用标识;绿色: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标识;黄色:降级使用
三、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补;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质检总局增补;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秤、售粮秤; 11、定是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表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光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仪;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60、热能表:热能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红色:停用标识;绿色: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标识;黄色:降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