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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2-12 11:45   点击:53  编辑:凤豪   手机版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标准和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第九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不同地块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人防工程防护级别修建连接通道的,连接通道面积可各自计入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第十条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筹措。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单位筹措。

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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