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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怎么生产出来的?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1-18 10:54   点击:62  编辑:徐瑗   手机版

种子是怎么生产出来的?

种子是由技术员经过雌雄花粉配制而成的,也是这样生产出来的,为什么这样说让我来告诉你,比喻说玉米种子以前在集体那个时候,每个村都有一个技术队员,这些队员是专门配制玉米种子,你看他们在配制的时候用授粉器把雄粉授下来再用授粉器送到雌粉上两家花粉一交配,玉米种子就生产出来了

种子是通过父本母本杂交生产而来,等果实成熟后采摘,从中取出种子,将种子处理后可以用来播种培育新植株。

种子分为胚和种皮,胚是经过胚珠中胚囊里面的受精卵发育来的,是能够遗传生长出下一代的,种皮是母本的细胞构成的。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农业部其他规定事项是指什么

你说的这两个证都是很难办到的,下面把相关手续与注意事项给你说一下,供参考:

农药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必须取得《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许可证》后方可卖农药,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的规定审批。

如果是办理个体经营类型的企业,请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3张1寸的黑白照片、暂居证(外地人口)、计划生育证等资料及办证所需的工本费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

附:《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种子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一、办证对象资格(申办条件)

1、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2、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四种情况: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3、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及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种子仓库面积必须达到50平方米以上;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4)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仓库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种子的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8)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9)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10)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三、办理指南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2、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原则上由当地县级农业局核发,并报省、设区市农业厅(局)备案。

3、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核发,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4、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5、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准备申办材料。

6、审核机关审核书面材料,并实地核查申办的条件。

7、审批机关审批。

四、办理依据(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六、办理时限: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审批机关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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