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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拉面怎么打包?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2-11 00:51   点击:238  编辑:奚君   手机版

一、兰州拉面怎么打包?

用一次性饭盒或者食品袋打包

二、甘肃省计量研究院怎么样?

很扯淡的单位。本人之前干计量出身,想谋取一份计量工作。前几个月在甘肃计量院官网看到了招聘信息,但是很奇怪,一般情况招人都是在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为什么他们会在自己单位的官网发布,事情发展的结果证实了我的疑虑,其实人家早就内定好了,面试只是走过场。

面试的时候,该单位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破烂不堪,像是几十年都没有整修过了。到了办公楼二楼,碰到了一个打扮妖艳,手舞足蹈的女的,让我大吃一惊,这种单位怎么说也是个正规单位,怎么会有这种类似妓女的角色。带着疑虑到了三楼人事科,该科室的负责人也是女的,打扮也挺吓人,嘴唇染的红的像猴屁股,头发染得黄黄的,整个形象特别像封神榜里的雷震子。面试期间,该女士和两个应试者有说有笑,我当时就有一种被人耍了的感觉。面试的时候,该单位领导说单位福利待遇如何如何不好,可能不适合我。就这样我被拒绝了。

再回过头来看看该单位的网站,突然发现这样一个不足200人的单位竟然有5个领导,一个正院长,四个副院长。我也看过北京院的领导架构,人家将近400人,才是一正两副的架构。再看看领导的介绍,院长宋光辉,居然是个河南人。突然明白了,首先他不是本地人,退休后会回老家,至少不会呆在兰州,所以不会为本地干实事,另外,河南人的素质举国皆知,再不赘述。

简介:甘肃省计量研究院是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甘肃省计量检定所、兰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与兰州市计量检定所合并组建而成,隶属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册资本:14274万人民币

三、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制造、修理、安装、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使用计量器具、计量单位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的计量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电子信息服务;

(三)编印出版教材;

(四)公开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

(五)制作、发布广告;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簿;

(七)制定商品或者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商品或者产品检定、校准、测试、检验、鉴定数据;

(九)标注商品标识;

(十)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和出版古籍、文学书籍等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从事计量器具的安装、改装,不得降低计量器具的质量、性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改装后的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

(二)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

(三)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制造、销售的其他计量器具。第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家对工作计量器具接受强制检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或者校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商定。第十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二条 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或者提供以计量收费的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量器具,明示商品和服务的量值。

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应当与结算值相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商贸活动,按照规定应当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大宗物料的交易,凡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以称重方法计量结算;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可以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式方法计量,并完整地明示物料量值的计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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