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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污水自动监控系统?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4-07 00:06   点击:139  编辑:廖晨   手机版

一、什么是污水自动监控系统?

一种自动监控污水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分离系统、内循环系统和监控调控系统

二、什么是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

“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一般包括有三大部分:“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列车自动保护系统”和“列车自动驾驶系统”。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列车运行的有关信息,如列车号、车次、列车运行位置、发站和到站等。将这些信息输入到中央控制计算机中,并显示出列车实际运行图,以便监视指挥列车运行。

“列车自动保护系统”是用来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它根据列车的运行速度、线路的坡度、弯道曲率半径,前后列车的距离、位置、开停时刻、到站及折返等信息,并且采集线路沿线情况,确定这一列车的行车速度。如果有岔道,这一系统能确认岔道转换位置是否是正确,保证行车安全。

“列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当于高水平司机。它根据行车计划、道路情况、指挥部发来的指令及信息,安全驾驶火车行驶。

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一般包括有三大部分:“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列车自动保护系统”和“列车自动驾驶系统”。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列车运行的有关信息,如列车号、车次、列车运行位置、发站和到站等。将这些信息输入到中央控制计算机中,并显示出列车实际运行图,以便监视指挥列车运行。

“列车自动保护系统”是用来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它根据列车的运行速度、线路的坡度、弯道曲率半径,前后列车的距离、位置、开停时刻、到站及折返等信息,并且采集线路沿线情况,确定这一列车的行车速度。如果有岔道,这一系统能确认岔道转换位置是否是正确,保证行车安全。

“列车自动驾驶系统”相当于高水平司机。它根据行车计划、道路情况、指挥部发来的指令及信息,安全驾驶火车行驶。

三、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预防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的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及相关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组建全市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监督和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及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计量认证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由排污单位自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其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使用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

(二)使用相当于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工业炉窑或者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污水量大于一百吨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大于三十千克的;

(四)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日排污水量大于五十吨的;

(五)日排放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大于五十吨的;

(六)产生噪声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第十一条 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相关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四)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口、采样口,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五)监控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将该设施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试运行三十日。试运行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与其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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