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