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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操作规程(采石场操作规程汇编)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5-04 07:32   点击:231  编辑:童琰   手机版

1. 采石场操作规程汇编

(1)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结构应坚固紧密;掩体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2)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3)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4)雷雨季节和多雷地区进行露天爆破时不应采用普通雷管起爆网络。

(5)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6)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实施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器材或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7)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以确定是否有硐室盲炮。

(8)当怀疑有盲炮时,应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

(9)露天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

2. 采石场规章制度大全

矿山采矿政策有:

1、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3、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4、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5、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3. 采石场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

有,规定距离大于三百米。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 300 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 采石场作业规程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5. 采石场操作规程汇编电子版

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要看该露天采石场采用的爆破方式,如果是定向爆破的话,安全距离是50米,非定向爆破距离在100-300米之间。

可否获得赔偿和举例的远近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仅有一家采石场的话,它有可能引发侵权之诉

6. 采石场管理制度大全

采石场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五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六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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