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措施有哪些?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2-15 09:35   点击:140  编辑:宇文桦   手机版

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措施有哪些?

你是货主吗?应送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处理,同时可获得补助。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活体)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5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具体申报程序是在每年年终,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农牧、商务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于次年年初予以补助。

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残料

您好!1.焚烧法,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含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溶解反应。2.化制法,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合蒸汽,在干燥、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3.掩埋法,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窑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4.发酵法,将动物及动物相关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待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三、"病死猪",到底该怎么处理

1、掩埋法:掩埋地点应选择在远离住宅、道路、河流等较远的地方。根据猪的大小挖2m以上的深坑,在坑里铺上2—5cm的石灰石或消毒剂,将病死猪放入并将污染的泥土、绳索等工具一起埋在坑里填平后在铺2—5cm的消毒剂。

2、高温处理法:把病死猪的尸体切成重量不超过2kg,厚度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112kpa压的高压锅内蒸煮2小时即可。通过高温高压法的病死猪可转化为动物油和骨粉。

3、发酵法:在地面铺上一层30cm厚的木屑或谷壳等物堆一层尸体后,靠边留出30cm的空隙用木屑填满,尸体表面至少覆盖20cm的木屑,通过高温灭菌处理病死猪,6个月后可转化为可生产优质有机肥原料。

4、尸体焚烧法:将病死猪的尸体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应用封闭车运到焚烧场地。

四、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污染该怎么处理?

对畜禽尸体以及宠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及其科学原理— 烧埋煮堆肥畜禽无害化处理四方法烧埋煮堆肥无害化处理,即对动物尸体的处理达到对环境无危害的状态,杀死其体内的寄生虫、病源菌。目前常见的处理方法共四种,焚烧法、填埋法、堆肥法和高温熬煮法。焚烧法,把禽畜尸体放到焚烧沟或焚烧炉内,直至烧至焦炭状为止。一般具有传染性的疫病在高温下可灭绝。这也是目前大型现代化的养殖场常采用的方法,场内建有焚烧炉,专门进行处理。填埋法,是在养殖厂500米以外,挖填埋井。填埋井深两米以上,不得接近地下水源。填埋井内部是由混凝土制成,不会渗露。死亡禽畜封入塑料袋内装入填埋井,井中撒入消毒药剂。一个填埋井装满后加盖封闭不再启用,再挖下一个填埋井。如果处理得当,深埋是安全的,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但由于土壤面积有限,深埋不是长久之计,环境的承载能力也有限。高温熬煮法,主要用于小体型的禽畜以及部分肉制品。需高温熬煮30分钟以上来灭菌。堆肥法,是一种生物处理方式。尸体放入专门的动物尸体发酵池内,利用微生物发酵产热的方法将尸体发酵分解,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蔡长霞说,每种无害化处理都有规定的操作步骤,成本并不高,相较而言养殖场处理禽畜的粪尿达到排放标准的成本更高。无害化处理是为了消灭尸体内的寄生虫和病源菌。一些禽畜病源菌不但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染给人。农业部公布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中,主要包括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猪链球菌病、李氏杆菌病、利什曼病等20余种。据了解,全世界目前已证实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有250多种。

五、各位畜牧养殖专业人士,对于病死的家禽、家畜如何处置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

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

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

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

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五条 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

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

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

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

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八条 对怀疑是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应立即按规定逐

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

解剖。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外来病,或者是国内

新发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并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

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第九条 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发生、

发展和流行情况,为疫情的确诊、控制提供依据。

出现大批动物死亡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外来病或国内新发

疫病,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及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要

派人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条 除发生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采样、分离

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获准到疫区采样

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采集的病料及相关样品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动物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规定逐

级报告疫情,并依法对疫情作进一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动物

疫情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确诊为人畜共患疫病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

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

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

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

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

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