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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法的最新规定?

来源:www.ahlulin.com   时间:2023-04-02 02:07   点击:263  编辑:欧阳乐   手机版

一、屠宰法的最新规定?

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生猪屠宰厂污水处理有什么哪些处理工艺及恶臭该如何处理?

生猪屠宰行业会有H2S、NH3等废气的产生,这些废气排放到空气中会对空气产生严重的污染,导致酸雨的形成,那么如何对生猪屠宰厂进行废气处理呢?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生猪屠宰行业废气处理方案与工艺有哪些。企业应加强管理采用先进的、密封性能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治理。

有组织大气污染源包括屠宰车间恶臭、锅炉燃天然气废气;无组织大气污染源包括屠宰间不能收集的恶臭气体,待宰间、废水处理站以及固废堆放场所产生的恶臭气体。

有组织排放废气:屠宰车间恶臭气体中主要污染物为H2S、NH3,采取在排气口处设微负压集气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项目燃气锅炉烟气由8m排气筒直排。

无组织排放废气:待宰圈的猪粪便散发的恶臭、屠宰车间不能收集的恶臭气体以及污水处理站有恶臭源的废水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采取及时清理待宰圈内猪粪便、冲洗待宰圈、屠宰车间地面,及时清运屠宰产生的固废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水处理站有恶臭源的废水处理单元采取加盖密封处理,可有效降低恶臭气体的产生,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美化,利用植被的吸附作用减小影响。

生猪屠宰行业会产生H2S、NH3等废气,这些废气进入空气中会产生严重的污染,造成酸雨的形成,那么如何处理屠宰场的废气呢?下面是对生猪屠宰行业废气处理方案和工艺的介绍。企业要加强管理,采用密封性能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治理。

有组织的空气污染源包括屠宰车间的气味和锅炉排放的天然气;无组织的空气污染源包括屠宰场、待屠宰堆叠、废水处理站和固体废物处理场无法收集的气味气体。

有组织的废气:屠宰车间恶臭气体中的主要污染物是H2S和NH3。微负压气体收集和活性炭吸附装置设置在排气口,通过15m排气管排出;项目燃气锅炉烟气排列8米。气瓶是直的。

无组织排放:来自待屠宰猪粪的恶臭、无法在屠宰场收集的恶臭气体、污水处理厂臭气、及时清理屠宰圈内的猪粪、冲洗等候圈和屠宰车间地面、及时清理和运输屠宰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站的污泥,以及污水处理站臭气产生的恶臭气体,这些恶臭气体来自污水处理站内有臭味来源的废水处理装置,及时清理屠宰圈内的猪粪,冲洗屠宰车间地面,及时清理和运输屠宰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污水处理站内有臭源的污水处理单元采用封口密封处理,可有效减少臭气的产生,加强厂区绿化美化,并利用植物的吸附作用减少影响。

屠宰场的恶臭气体主要产自于待宰车间,主要臭气成分是硫化氢和氨氮,其中氨气相对来说是比较难处理的。目前,在屠宰场的臭气处理方式上常见的还是使用活性炭吸附、UV光解、生物分解等方式,但处理结果效果甚微,好在的是氨气它溶于水,所以使用水洗喷淋塔和生猪屠宰除臭剂(植物除臭剂)是最好的选择。

屠宰场大都采用开放式,因此臭气呈分散状,无法集中处理,所以这时就需要使用抽风系统由风机提供引力,将废气通过抽送的方式将废气统一收集抽送至喷淋塔内,再由塔顶的的喷嘴喷出水液体,将臭气和粉尘颗粒物通过惯性的碰撞从上向下掉落,最后循环至塔底的循环水内,从而解决无法集中处理废气臭气问题,这种方式可以快速有效的解决废气问题。但是随着废气长期处理,循环水无法经常换洗导致的超长负荷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废水发臭,因此就需要使用生猪屠宰除臭剂(植物除臭剂)来进行加强除臭,通过直接倒入循环水的方式,就可解决废水发臭的问题,大大的减少了换水的次数,两者可搭配使用。

生猪屠宰厂污水处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车间操作的密闭性。2.空气过滤系统是否满足需求。3.水处理是否能做到达标。

建议可以根据屠宰场的具体需求和技术人员沟通,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买设备,SBR间歇曝气池,买活性污泥,微生物处理吧。看你污水流量

非专业人士,拙见而已,但是实验室做过微生物除氮,养殖废水COD降解

三、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以厦门市为例: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担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餐饮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物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手续。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新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使用符合市环卫部门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整洁;不得在餐厨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除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外,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称收运单位)收集,并签订收集运输合同,明确餐厨垃圾交付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频次等内容。

市环卫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本市连锁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选择一个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

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选择一个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统一进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前10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工作台帐,记录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工作台帐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五条 收运单位,以及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称处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名单,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收集运输合同的约定和市环卫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三使用专门的收运车辆,在车辆外部标示收运单位的名称和标识,实行密闭运输,并保持收运车辆整洁,不得泄漏、遗撒和倾倒;

四收运车辆安装装卸计量、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接受环卫部门的在线监管;

五按照规定路线在24小时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理场所;

六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选择对道路通行影响较小的时间、路线。

在实行对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可以上道路行驶。

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提供便于收集餐厨垃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十八条 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及时接收餐厨垃圾;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对处理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四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保持处理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接受市环卫部门的在线监管;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帐,每月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处理餐厨垃圾的来源、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三将餐厨垃圾交给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理;

四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市环卫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服从环卫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推行餐厨垃圾管理网上申报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可以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网上申报系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备案义务或者报送与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市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信息系统数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实行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投诉举报。

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环卫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投诉或者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印发

参考资料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扩展资料: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参考资料:游仙政务网――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每个餐厅的处理都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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